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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建築行業勞務用工體制革新

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漸推進,城市建設規模不斷擴大,勞務工已然成為建築市場的主力軍,她們肩負著大部分具體的施工任務。然而,她們的合法權益和生產安全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歸根結底源於歷史積留的勞務用工體制問題。

    一、建築行業勞務用工體制的現狀

    我國的建築業自推行專案管理體制改革以來,初步形成了以施工總承包為龍頭、以專業施工企業為骨幹、以勞務作業為依託的企業組織結構形式。但是,這種理想的組織結構形式由於近年來受建設方、房地產開發商墊資、競標壓價、拖欠工程款等不規範市場行為的影響,束縛了專業施工企業的發展,使得這種理想的組織結構形式未能起到預期效果。除少部分專業程度較高或建設方、開發商在“合同”中明確指定的分部、分項工程必須由專業分包企業來完成外,大部分具體的施工任務還是由建築總承包企業直接組織勞務隊和自有的機械設備、自供材料來完成。而勞務隊(或稱勞務班組、XX班組)是建築總承包企業與勞務公司簽定勞務購買協議,由勞務公司派遣的專項勞務班組,成員為社會閒散的農民工。勞務公司收取2%的勞務派遣管理費,負責開據勞務發票,但實際是不與農民工簽定勞動合同,不支付勞動報酬,不負責農民工的崗前培訓,致使勞務公司缺失農民工勞務服務的過程管理,建築總承包企業勞務用工管理難,農民工的社會保險無人管、工資無處領、事故多發,生產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出現事故後理賠各方相互推諉,理賠難、理賠少等現象。為此,對建築行業勞務用工體制應深入研究,理順關係,創新發展。

    二、建築行業勞務用工體制革新的必要性

    農民工普遍存在的安全意識差、專業技術水準底、綜合素質受教育水準和地域等影響大,加上流動性大、管理相對鬆散、落後等特點,致使生產安全隱患大量存在,威脅著自身安全,也給總承包企業和行政部門安全監管帶來很大壓力。因此,勞務用工體制革新事在必行:

    (一)、農民工要求保障合法權益。首先,包頭(或班組長)虧損跑路,農民工工資無處領取,權益受損;其次,農民工與勞務公司只是掛靠關係,沒有簽定勞動合同,工傷保險等其他社會福利無法享受;最後,建築企業重生產、輕安全,安全投入不足,致使安全措施、設置不到位,農民工生產安全無保障。以上幾方面確實解決了,農民工才能安心工作,安全生產。

    (二)、建築企業要保資質、爭利益。我國現行政策、制度規定生產安全事故與建築企業資質相掛鉤,並影響招投標的資格認定。建築企業為了保住已有資質,爭取更大利益,對專案分包必須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資源,從源頭把關,加強勞務用工全過程的監控管理,才能有效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三)、勞務公司要發展壯大。建築行業現行勞務用工體制下,勞務公司合法收入只有2%的勞務派遣管理費,活動經費不足致使勞務公司缺失對農民工的有效管理。勞務公司想發展壯大,發揮仲介機構的輔助作用,唯有加大資金投入力度,而資金來源與現行勞務派遣管理費收費標準有衝突,因此革新十分有必要。

    (四)、行政部門安全監管要出社會效益。現有勞務公司不但不能發揮其原有主管部門設想的職能作用,反而增加了建築企業和農民工的負擔,多繳了2%的勞務派遣管理費;也不能有效代表農民工權益,想做主又做不了主,農民工反映勞務掛靠屬多餘手續;並且缺失對農民工的崗前培訓、資質認定和勞務服務過程管理;勞務派遣程式不規範,品質無保證,人的不安全因素多增加了生產的安全隱患,加大了建築企業的安全管理難度。因此,政府只有規範建築行業勞務市場管理,適時出臺、革新相關政策和制度,加強監管力度,才能減少勞資糾紛和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一方平安,確保社會效益。

    三、建築行業勞務用工體制革新的對策

    針對現行建築行業勞務用工反映的問題,我會有計畫地織專家組分別走訪、訪談了政府主管部門、企業、勞務公司和農民工,綜合多方訴求,同時,吸收借鑒了其他省市先進經驗,對我市建築行業勞務用工體制革新提出以下兩個方案:

    方案一、取消勞務公司,理順勞務關係

    難點:

    1、出於經濟利益和人員管理考慮,建築企業用工視實際業務需要而定,不可能長期聘用農民工;而建築行業又需要大量的農民工,矛盾突出。因此,建築企業只能從社會上臨時招聘農民工。這樣做雖然降低了建築企業的負擔,但是造成了農民工只能打社會閒散零工,無法在建築行業安定下來,業務和技能水準難以維持在較高水準,致使建築行業用工大量缺口;崗前培訓投入資金大、週期長,也影響了施工進度;同時加班加點,疲勞作業,生產安全隱患大。

    2、部分勞務公司為事業單位編制,如果取消勞務公司,則會涉及部分人員的人事變動,增加工作難度;

    3、取消勞務公司將會減少一小部分財稅收入。

    對策:

    1、政府有關部門研究出臺利好政策,放寬建築企業用工管理。例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建築企業長期用工和短期用工的管理實行有差別制度,工商稅務管理局降低建築企業部分需繳交專案的費率或減免等;

    2、政府有關部分牽手保險公司、建築企業,研究確實可行的保險品種,理順農民工事故理賠關係;

    3、政府有關部門領導發揮協調作用,促進取消勞務公司工作順利開展、人事變動平穩過渡;

    4、政府監管部門加強對建築企業農民工用工的崗前培訓監督,促使建築企業安全資金投入到位,安全設施、設置有效。

    方案二、提高勞務派遣管理費至5%,加強勞務公司管理

    難點:

    1、5%的勞務派遣管理費這個比例如何分配,是由建築企業、農民工或是兩者共同承擔是個難點;

    2、勞務公司是否能確實發揮政府主管部門希望的效能,應在那些方面加強管理和引導。

    對策:

    1、政府主管部門應就勞務派遣管理費的收費標準進行立法規定。一是,明確勞務派遣管理費由建築企業支付,確保勞務公司收費有依據;二是,加強勞務公司財務監管,確保費用開支合理,取之何處用之何處;

    2、加強勞務公司管理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

    (1)落實農民工的勞務合同管理,確保按時、足額繳交各項社會保險;

    (2)設立專項資金,分門別類對農民工進行崗前教育、培訓,並建立完善的員工檔案,檔案要求保存5年以上;

    (3)規範勞務派遣程式,細化勞務派遣流程,確保每個勞務公司都能嚴格執行;

    (4)建立勞資糾紛協調機制,理順勞務用工關係;

    (5)放開勞務市場,引進競爭機制,加強監管和引導,確保競爭合法、有序;

    (6)建立建築企業誠信機制,對安全管理差、亂,事故多發或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勞務公司有權拒絕勞務派遣;

    (7)利用資訊化構建農民工誠信系統,及時剔除不服管理和屢教不改者,確保誠信系統庫的農民工資信真實、有效;

    (8)建立勞務公司市場准入和淘汰機制,定期開展資格審查,及時剔除不符合要求的勞務公司。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國家對勞務用工體制進行了多次革新。體制革新問題是深層次的、是高層建設,難以一蹴而就。革新往往牽涉著多方利益的重新分配,需要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總之,只有政府加強監管、引導,企業領導多重視安全,內修外煉,安全天天講,才能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和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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