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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坊市制度及其歷史定位

  唐代坊市制度是中國歷代坊裏(市)制度發展的高峰,也是城市封閉結構發展的高峰。與中國古代其他城市制度一樣,坊市制也表現出較大的政治屬性。不少學者認為唐代坊市制度阻礙了城市經濟的發展與繁榮,因此唐中期坊市制度一旦破壞,城市經濟便全面發展並導致了唐宋城市革命的發生。筆者認為中國傳統城市的發展,固然有受政治影響的一面,但更多仍受歷史條件的制約。在唐中期以前的歷史條件下,唐代坊市制度的存在仍具有合理性併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



  大唐裏坊圖

  宋代以前,中國傳統城市大多是各朝代的統治中心或軍事重鎮,政府為了更好地維護統治,對城內的居民和商業活動進行嚴格的控制並形成了一系列完整的制度,坊市制便是其中的典型。從字義上來分析,“坊”與“市”是兩個概念。坊,又叫裏,或稱坊裏,是古代城市最基本的單位。唐人蘇鄂在《蘇氏演義》中指出:“坊者,方也。言人所在裏為方,方者,正也。”“市”則為商品交換的場所。坊市制主要表現為將住宅區(坊)和交易區(市)嚴格分開,並用法律和制度對交易的時間和地點進行嚴加控制。坊市制至遲在西周時便開始萌芽,“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春秋戰國時期,坊(裏)市制度逐漸形成,“匠人營國,方九裏,左祖右社,面朝後市。”到漢代坊市制進一步完善,坊市布局比較規則齊整,漢代長安城內“街衢洞達,閭閻且千,九市開場,貨別隧分,人不得顧,車不得旋,闐城溢郭,傍流百廛,紅塵四合,煙雲相連”。魏晉以降坊市制度進一步鞏固發展,北魏時期,洛陽就已形成了棋盤式的格局,“廟社宮室府曹以外,方三百步為一裏……”這種帶有較強封閉性的制度於唐代達到了頂峰。

  經過魏晉南北朝400多年的大分裂,社會生產力遭到嚴重破壞,唐初僅有人口3120151戶,僅占隋大業初900萬戶的三分之一;土地大量荒蕪,“自伊、洛以東,暨乎海岱,灌莽巨澤,蒼茫千裏,人煙斷絕,雞犬不聞,道路蕭條。”發展農業生產、穩定社會秩序成為擺在唐朝統治者面前的首要任務。為了恢復併發展生產,唐朝在農村推廣均田制,實現“耕者有其田”,輕徭薄賦,減輕農民負擔,穩定並增加農村勞動力。在城市則大力推行坊市制,以杜絕農民離鄉背土的現實途徑。由於農業的生產效率本身不如手工業和商業高,因此農民始終存在去農從工或從商的衝動,而古代生產力水準低下,“一夫不耕,或受其饑;一婦不織,或受其寒”,因此大量農民離開土地輕則影響經濟發展,重則危及封建政權的穩定。坊市制度的存在,,使農民無法自由地來到城市,從而保證了農業勞動力的充足,有利於唐代前期農業乃至整個社會經濟的恢復與發展。

  唐代坊市制度具有管理和服務的雙重功能,管理功能是以維護封建統治為主要目的(側重於坊),而服務功能則帶有維護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穩定發展的目的(側重於市)。

  “在邑居者為坊,在田野者為村”。坊市制中的“坊”是將城市中各類建築劃分成封閉的地理空間,將城市居民分區居住並保持相對獨立性的一種封閉式管理模式。作為歷代坊市制度發展的頂峰,唐代將城市居民按坊居住並進行管理,形成了統一的城市格局。詩人白居易曾用詩生動地描述了坊市制下長安城整齊劃一的概貌:“百千家似圍棋局,十二街如種菜畦。”唐代的坊市制根據城市的封建等級(而不是根據實際需要)來確定不同城市建立坊區數目,例如唐時長安有108坊,東都洛陽有103坊,揚州、蘇州約有60坊,沙洲僅有四坊等,體現了封建等級制度。市、坊嚴格分開並將居民區用圍牆圈起來,實行坊裏鄰保制、按時啟閉坊門制、宵禁制等有利於加強對城市居民的管理和控制的配套措施。《資治通鑒》記載了一些發生在坊門的刺殺事件,例如“六月癸卯,天未明,元衡入朝,出所居靖安坊東門。有賊自暗中突出射之,從者皆散去,賊執元衡馬行十餘步而殺之,取其顱骨而去。”當時,一些江湖人士或惡少逞能滋事也多在坊外發生,而坊內很少見,說明正是這種比較嚴格的管理模式有效地將各類居民區分開,並將外來侵擾隔絕開來,有利於城市的治安與穩定。同時這樣也有助於城市美觀和城市面貌的維護。唐代前期,政府嚴禁隨意突破坊牆侵街造屋,坊牆因之得以長期保持平直。大量唐代城市(例如長安、洛陽等),總體佈局很長時間未發生大的變動,充分說明唐代城市坊的設置大致符合城市建築的規律。

  結合當時的社會條件,唐代政府對“市”也有一套專門的管理制度。儘管有些規定存在一些不足之處,比如,根據城市的行政級別不同而設定“市”的級別,從而安排相應級別的官員負責管理,並強行規定物品的價格和交易時間,“凡市以日午,擊鼓三百聲而眾以會;日入前七刻,擊鉦三百聲而眾以散”,具有明顯的行政干預色彩。政府還規定“諸非州縣之所,不得置市”,忽略了各地經濟發展的現實情況和消費者的實際需要,唐後期草市的大量出現充分證明了這一點。但是這一整套城市管理制度和相關規定仍舊具有眾多合理之處。首先,將商品分門別類設立專門的行,既便於市場管理又有利於市人交易。史料記載長安東市“市內貨財二百二十行,四面立邸,四方珍奇,皆所積集”。不僅長安等大都市,即便地方州縣內亦有米行、絹行、鐵行等各行的劃分,這裏的“行”就是同類貨物售賣專區。其次,加強對度量器物的管理,有利於維護交易秩序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唐律疏議》規定:“凡官私鬥、秤、度尺,每年八月詣寺校印署,無或差謬,然後聽用之。”再次,加強品質管理和禁止非法牟利,有助於維護交易秩序。《唐律疏議》記載“諸造器用之物及絹布之屬,有行濫、短狹而賣者,各杖六十;得利計贓重者,計利准盜竊論。販賣者,亦如之。”另外還有對市門的修繕和禁止在市中聚眾擾亂等規定,都有利於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

  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坊市制基本上能夠滿足城市居民經濟生活的需要,對於唐前期城市經濟的恢復和發展也具有積極的作用。唐代前期,城市中主要居住著封建官僚、軍隊及其家屬以及一些服務人員。在均田制的土地制度和租庸調製的賦稅制度下,這些人所需的農副產品大都通過俸祿直接獲得,而不用經過商品交換。此外,手工業品也大都由官府手工業生產,私營手工業者很少,所生產的手工業品大多也無需經過市場交易。因此坊市分離的封閉格局在方便城市管理、有利於社會秩序穩定的同時並沒有對這些城市居民的生活造成過多影響。另外,儘管坊市制的突出特徵之一是將市場交易局限在市中,交易地點有嚴格的限制,然而實際上,在實行坊市制的唐代前期,即使是長安的坊中,也仍有一些私下的商業活動存在。例如長安宣陽坊有彩纈鋪,升平坊裏門有“胡人鬻餅之舍”。還有一些走街串巷、在坊內流動的小商人,如見諸史書的“鄒駱駝,長安人,先貧,嘗以小車推蒸餅賣之”。這些商業活動也有助於便利坊內居民的不時之需。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盛唐以前的坊市制,與均田制等農本社會管理體制相適應,促進了社會的穩定和城市的發展。在唐前期,這一制度的積極作用是主要的,只是到了唐代中期,隨著農業生產工具的改進、農田水利建設的發展特別是江南等地區的開發,整個社會經濟呈現出繁榮的景象,從而為城市經濟的發展繁榮以至於突破原有的坊市制度提供了物質和生產力上的準備。隨著商品經濟的逐步發展,坊市制失去了賴以存在的基礎,中國傳統城市隨之進入了開放式的發展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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