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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水(砌築)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泥水(砌築)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1條 上下腳手架應走斜道爬梯。不准站在磚牆上做砌築,劃線(勾逢),檢查大角垂直度和清掃牆面等工作。
第2條 砌磚使用的工具應放在穩妥的地方。砍磚應面向牆面,工作完畢應將架上腳踏板的碎磚、灰漿清掃乾淨,防止掉落傷人。
第3條 山牆砌完後應立即安裝銜條或加臨時支撐,防止倒塌。
第4條 起運吊砌塊的夾具要牢固,就位放穩後,方可鬆開夾具。使用斗車時,裝車不得超重,卸車要平穩,不得在臨邊傾倒和停放。
第5條 在屋面坡度大於25度時,掛瓦必須使用移動板梯,板梯必須有牢固的掛鉤。沒有外架子時簷口應搭設防護欄杆和掛設防護立網。  
第6條 屋面上瓦應兩坡同時進行,保持屋面受力均衡,瓦要放穩。屋面無望板時,應鋪設通道,不准在行條、瓦條上行走。屋面的臨邊必須設有防護,方准操作。
第7條 室內作業時,2米以上(含2米)必須搭設牢固裏腳手架,鋪好腳踏板,不准使用鐵桶、墊磚、木凳等。
第8條 室內作業使用照明時,不准擅自拉接電源線,嚴禁使用花線、塑膠線作為導線。
第9條 砌築時需要使用臨時腳手架時,必須有牢固支架,架板應採用長2-4米,寬30公分,厚5公分的杉木跳板或竹跳板,墊磚不得超過三塊。
第10條 砌築操作時,架板上堆磚不得超過三皮。砌築與裝修時使用板不得同時由兩人或兩人以上操作。工作完畢必須清理架板上的磚、灰和工具。  
第11條 在高處架上砌築與裝修操作時不准往上或往下亂拋扔材料或工具,必須採用傳遞方法。
第12條 泥普工使用井架提升機,人站在卸料平臺出料時,必須等吊籃停靠穩定後方可拉車出料,先開吊籃停靠裝置方可進人吊籃內推拉斗車。
第13條 泥普工使用井架提升機,人站在卸料平臺出料時,必須服從指揮,正確使用聯絡信號,吊籃下降時人必須退至安全位置,方可向開機人員發出升降信號。
第14條 泥普工在樓層面卸料(磚、砂漿等材料)時,不得將材料卸在臨邊1米的範圍內。
第15條 運料工在運送材料時不得從井架吊籃下通行,在發現吊籃防護門發生故障時,不得向井架操作工發出升降信號。
第16條 磚塊垂直運輸,應採用鐵籠集裝。塔吊吊運時,嚴禁在塔吊下站人或進行作業;採用塔吊安裝樓板時,在其下層樓內不得進行作業。
第17條 嚴禁站在牆頂上進行砌磚、勾逢、清洗牆面以及檢查四大角等工作。
第18條 搬運石塊時,必須拿穩、放牢,防止傷人。
第19條 磚牆(柱)日砌高度不宜超過1.8米,毛石日砌高度不宜超過1.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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